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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企业土地使用保障及优惠政策合集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2974

一、川商返乡建设创新创业园用地

对落户川商创新创业园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可为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购。

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等政策,支持川商创新创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引导川商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租赁使用废旧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投资规模和贡献大小给予租金补助。

川商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修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可视情况给予激励。

——宜府办发﹝2016﹞1号


二、返乡川商投资建设用地

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批而未供地块,优先用于保障川商创新创业的重大项目。

川商在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工业用地中配建产品研发、研试相关设施,符合规划和项目条件的,不计入7%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但企业产品研发、研试设施与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将其改变为其他用途。

——宜府办发﹝2016﹞1号


三、土地出让价优惠

有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在确定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宜府函﹝2014﹞70号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

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别化供地。

对投资建设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50%以上的大型综合市场和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50%以上的专业市场,按照该区域基准参考地价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带建设方案出让。

对建设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交易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重大旅游等消费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按评估地价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

对物流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其他鼓励发展类服务业项目用地,参照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

——宜府函﹝2014﹞70号


五、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

对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扶持供地。

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标准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引导农民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市场进行性企业生产经营。

——宜府函﹝2014﹞70号


六、投资总部经济用地

依据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和税收贡献等情况进行优惠。

 ——宜府函﹝2014﹞70号


七、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对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的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列入省重点支持项目的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地方配套部分根据项目配套情况再确定市、县(区)承担比例。

优先保障外商投资符合城市、土地利用,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及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生产性项目用地,依法及时供地。

——宜府办函〔2014〕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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