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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企业生产要素扶持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1603

(一)切实降低返乡川商企业的生产成本

积极帮助返乡川商及时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对川商在宜宾的创新创业项目列入重点引进项目且符合条件的,实行直购电、直购天然气政策。返乡川商企业在宜生产使用的水、电、气、物流运输等成本费用支出,按照我市产业发展要素支持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宜府办发﹝2016﹞1号


(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且属于市内现有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并能够单独计算用电、用气量的,竣工投产后,按照用电0.45元/千瓦时(为鼓励屏山县移民后扶产业发展,屏山县按0.42元/千瓦时执行)的标准,用气2.1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如遇享受补贴期价格政策性变动,将按顺价原则予以及时调整),用电用气价差由政府补贴。

——宜府办函﹝2016﹞49号


(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且属于市内现有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不能单独计算用电、用气量的,实行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

对现有的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且财务核算体系完备的工业企业,以及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但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类)龙头企业,实行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

1、存量补贴标准。

(1)享受补贴期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年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10万元。

(2)享受补贴期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年实际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20万元。

(3)享受补贴期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年实际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30万元。

(4)享受补贴期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年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50万元。

(5)享受补贴期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及以上200亿元以下、年实际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100万元。

(6)享受补贴期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入库税金2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补贴用电用气费用200万元。

上述实际入库税金含政策性减免部分。


2、增量补贴标准。

(1)对上年用电量不低于300万千瓦时且享受补贴期用电量同比增长的现有企业,新增部分(包括不能单独计算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用量)按照0.4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屏山县按0.42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用电价差由政府补贴。

(2)对上年用气量不低于200万立方米且享受补贴期用气量同比增长的现有企业,新增部分(包括不能单独计算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用量)按照2.1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用气价差由政府补贴。

——宜府办函﹝2016﹞49号


四)市政府从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和预算稳定调节金中统筹1.5亿元用于支持企业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并随工业经济总量的增加逐步追加,其中统筹总额的70%用于补贴翠屏区、南溪区、临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及其技术改造投资项目,30%用于补贴其他县。翠屏区、南溪区、临港开发区企业(项目)申报补贴总额和其他县申报补贴总额分别超过市级统筹总额70%和30%时,分别按相应部分的统筹额度与申报补贴总额之间比例下调至不超过市级统筹额度;超出市级统筹额度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

——(宜府办函﹝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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