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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工业企业奖励扶持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1058

对新引进的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轨道交通产业项目、通用航空产业项目、新材料产业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其中,轨道交通产业项目、通用航空产业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新材料产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宜府办函〔2017〕31号


对县域建设周期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直接纳入市级工业项目库,若其开工建设一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宜宾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宜财发〔2010〕62号)优先给予贴息或补助。

——(宜委发〔2016〕4号)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其中食品类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民营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民营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长一年期最高100万元贴息。

我市工业民营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非工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我市工业产品或服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如期竣工投运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高端成长型行业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年度计划且年底达到计划进度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

——(宜府办函〔2015〕144号)


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起5年内,受益地财政对企业按其贡献,实施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度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宜府函﹝2014﹞70号)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宜委发〔20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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