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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1861

小微企业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流转税及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96号)规定: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低税率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减半税率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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