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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现代物流企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1763

一、新建物流园区、新开业的物流企业,符合宜府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的,其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按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宜府发〔2013〕1号


二、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对于宜宾港自有的泊位、堆场、仓储及口岸用地上缴的土地税区级分成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全额奖励,减轻港口负担。

——宜府发〔2013〕1号


三、对退城入园和符合宜宾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由承接园区给予50%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宜府办函〔2015〕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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