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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三江口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30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三江口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五届市委第39次常委会、市政府五届24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5

宜宾市三江口中央商务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章    鼓励投资加快项目建设

 

第一条 鼓励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投资。对三江口中央商务区商业商务部分的一级业主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含土地购置款,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1%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初审单位:市城建集团公司)

第二条 三江口中央商务区商业地块建设期涉及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能够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其标准下限收取。(责任单位:市投促外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三条 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理和“并联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鼓励引进优质企业入驻

 

第四条 对新入驻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引进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类市级分支机构购买三江口中央商务区内商用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分3年按 40%30%30%比例给予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初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住建城管局)

第五条 对新引进首入宜宾市的世界500强企业租赁三江口中央商务区内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3年,按60/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入驻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其他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入驻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贴。(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七条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在三江口中央商务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每家分别给予引进者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重点楼宇(年税收3000万元及以上)和特色楼宇(年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新入驻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总部性质的(区域总部)引进企业租赁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3年,按30/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八条 对在我市新办的银行、保险、证券类法人机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企业入驻三江口中央商务区之日起,在我市年度财政收入贡献(按年度税收地方留存部分计算,下同)5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市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后2年以企业在我市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初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九条 对在三江口中央商务区新设立银行业地区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开办补助;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补助。(初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第十条 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商贸商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都市旅游企业、健康、养老、音乐、医疗、教育、休闲观光农业、科技服务、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市年度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市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后2年以企业在我市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初审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行业市直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人才奖补。对投资企业高管人员、高级科技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具体名单一年一定)以个人对地方的年度财政收入贡献为计算依据,按第1年至第3100%、第4年至第550%给予奖励。(初审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第三章    鼓励企业成长创牌

 

第十二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对被国家、省直相关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文广局)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文广局)

第十五条 对我市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商业演出的原创舞台演出剧,按境内不超过1万元/场、境外不超过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演出补贴,从首演期计算,补贴期限2年。(初审单位:市文广局)

第十六条 对三江口中央商务区新注册且经营满1年的全国百强旅行社(总部)或已在我市的旅行社(总部)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名单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第十七条 对三江口中央商务区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星级饭店,按四星级、五星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按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第十八条 对首次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荣获四川省政府质量奖、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老字号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第十九条 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质监局)

 

第四章 支持上市融资

 

第二十条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80万元奖励。(初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一条 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实现股权交易的,给予60万元奖励。实现融资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初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二条 对在资本市场成功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中小微企业,按发债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初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第五章    鼓励创新创业

 

第二十三条 对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在三江口中央商务区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扶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初审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创新空间,按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承担企业(单位)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对与国内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落地在我市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初审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体育局)

第二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省战略新兴产品专项的企业,按企业专项立项资金的1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初审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对经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建(扩建)公共服务(技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0%给予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省级及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技术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初审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按每年担保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初审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三十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初审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外国政府授权的我市专利,给予不超过3万元/件的补贴;对国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不超过5000/件的补贴;对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给予职务发明3000/件、实用新型600/件的补贴。(初审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十二条 对入驻企业和团队代表宜宾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三名的参赛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初审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第六章 鼓励拓展市场

 

第三十三条 对已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企业所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在我市举办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会展、论坛、节会等活动的,可按实际投入经费(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30%以内给予企业补贴,同一活动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三十五条 对参加国内外国家级或行业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展位费补贴,同一展会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七章    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三十六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商贸商务企业,其当年新增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初审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

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纳入在线直报统计,以知识产权、版权、收益权等质押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当年新增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初审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

 

第八章   支持特色商业街区打造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自主打造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特色街区的,按照以下标准分3年给予企业扶持:街区总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按照整体持有、部分持有(持有比例30%及以上)、整合经营,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街区总面积30000—5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的,按照整体持有、部分持有(持有比例30%及以上)、整合经营,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街区总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整体持有、部分持有(持有比例30%及以上)、整合经营,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三十八条 对新晋省级和国家级特色街区的,分别按每条街区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商务局)

 

第九章 支持企业升规入统上台阶

 

第三十九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共计8万元一次性奖励。(初审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第四十条 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销售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

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初审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所涉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扶持补贴奖励的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我市三江口中央商务区的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涉及的优惠政策补贴奖励资金兑现,由享受对象向市商务局申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商受益县(区)政府后拟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按照市、县(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相关市直部门、受益县(区)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别重大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入驻三江口中央商务区的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支持政策,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补贴认定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杜绝任何非法利益格局,对出现相关问题的责任人由相关监督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相关市直部门)

第四十五条 按照扶持补贴奖励金额标准,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到期后根据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现实情况再进行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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