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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支持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427

为贯彻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发展我市信息产业,为宜宾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一)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向:

1.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

2.智能终端产业

3.信息安全产业

4.信息服务产业

(二)支持对象: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从事以上四个方向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从事以上四个方向业务服务的产学研用创新机构、金融机构和个人。

二、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三)企业按照实际需求,需租赁场地用于云计算中心机房、展厅、培训基地及运维办公使用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帮助协调解决,按照实际租金金额予以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80元人民币/年,共补助四年。

(四)对企业首次装修其租赁、购买或自建的用于云计算中心机房、展厅、培训基地及运维办公使用的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装修补助。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装修补助。兑现补助以不超过实际装修费支出金额为限。

(五)企业云计算中心机房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投入试运营后,给予企业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300万元人民币。

(六)对企业云计算中心用电执行一般工业电价,如企业云计算中心用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以上,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高于工业用电价格或大工业用电价格部分由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

(七)云计算中心和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拟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用地,经规划、国土资源、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论证属于新产业工业用途的云计算中心和大数据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政策供地。

(八)对企业租用的自用通信线路给予补助。从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其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智能终端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九)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支持智能终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193号)执行。

四、信息安全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十)企业自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投资的3%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600万元人民币。

(十一)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租金全额补助,补助期为3年。

(十二)企业投资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开发、测试验证、模拟仿真、培训演练等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按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企业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重大项目,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十四)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信息安全产业领域创新团队,在我市本地的产业化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由产业投资公司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十五)鼓励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获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2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六)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核)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补助期限三年。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期限三年。

(十七)支持银行和担保机构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按其贷款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机构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为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十八)企业首次获评为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十九)对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按认证考试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信息服务业专项支持政策

(二十)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及研发机构在宜宾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对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给予100%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年,补助期为3年。

(二十一)鼓励各类资本来宜投资建设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或研发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不含注册资本金)给予其在宜所设立的公司(机构)补助。实际到位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5%给予补助;实际到位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000万元人民币),按6%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二)对首次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二十三)对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总额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级奖励。

(二十四)对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8%(不含8%)的,且认真填报研究开发经费统计报表的企业,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十五)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制订,对主导或作为重要参与方参与制订国际、国内行业重要标准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十六)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增加市场需求,培育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新组建企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七)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建站奖励。

六、附则

(二十八)本支持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支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特别重大的信息产业项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本政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三十)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市、县(区)工业综合部门牵头收回非法所得;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本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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